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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中,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清单及针对债券发行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交易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来源:233网校 2026-10-30 08:54:34
导读:在《中级工商管理》第二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会的职权是历年必考的核心考点。本文不仅详细梳理了股东会的常规职权清单,还重点剖析了债券发行的授权规定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交易的特别决议门槛,帮助考生全面扫清知识盲区。

中级经济师考试中,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清单及针对债券发行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交易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一、股东会的性质及特殊情形

在《中级工商管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主要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但考生需特别注意一个法定例外:依法设立的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范围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职权涵盖了公司的人事、财务及重大变更等核心事项,具体包括:

  • 人事与薪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报告审议: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以及监事会的报告。
  • 财务与分配: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重大资本与结构变更: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章程修改: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职权授权与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在职权行使中,有一个极易考查的细节: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此外,针对上市公司,《公司法》作出了更为严格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考生在备考时,务必精准记忆这些比例和授权细节,以应对各类客观题和案例分析题。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股东会的性质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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