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东会的性质及特殊情形
在《中级工商管理》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主要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但考生需特别注意一个法定例外:依法设立的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范围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职权涵盖了公司的人事、财务及重大变更等核心事项,具体包括:
- 人事与薪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报告审议: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以及监事会的报告。
- 财务与分配: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重大资本与结构变更: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章程修改: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职权授权与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在职权行使中,有一个极易考查的细节: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此外,针对上市公司,《公司法》作出了更为严格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考生在备考时,务必精准记忆这些比例和授权细节,以应对各类客观题和案例分析题。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股东会的性质及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