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级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的备考过程中,第六节“中国特色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是历年考试的重点章节。其中,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相关考核机制的规定,常常作为客观题进行考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出资公司在完善董事会建设方面有着明确的规范与要求。
首先,在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种类上,为了提升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并为其提供专业咨询,国家出资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设立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决策机制的重要举措。
其次,在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方面,教材提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考生必须牢记,在上述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这一规定旨在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内部人控制,从而确保薪酬考核的公平公正以及审计监督的客观有效。
最后,除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国家出资公司还必须配套完善相关的评价与考核机制。要改进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完善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通过这一系列制度设计,逐步形成符合公司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及激励机制,以进一步激发董事的履职积极性,提升企业的市场化、现代化经营水平。
考生在复习此考点时,应将专门委员会的名称、外部董事的组成要求以及考核评价制度的完善方向结合起来记忆,确保在考试中能够准确作答。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专门委员会的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