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及配套文件中,对基金投资顾问试点机构提出了全面的合规要求。机构管理方面,试点机构需建立覆盖业务全流程的制度体系,包括业务推广、协议签订、客户回访等环节,并确保人员数量与业务规模相匹配(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次修正内容)。
在账户管理中,监管明确要求使用客户依法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账户作为授权账户,并实施动态监控。例如,通过中国结算的数据交换平台标识管理型投顾服务的账户,以防范异常交易(《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第一章47页)。
交易操作环节的规范尤为严格:
- 必须建立权责分离机制,策略经理不得直接操作账户;
- 需设置操作申请监测和风险评估流程;
- 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如实时预警异常交易(《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监管》章节)。
此外,试点机构还需履行禁止性行为义务,包括不得承诺收益、泄露客户信息或从事利益输送等(《管理规定》第二章50页)。这些要求共同构成了基金投顾业务试点的监管框架,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科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考点:对基金投资顾问试点机构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