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工作结束后,需进行安全评估。具体步骤如下:
组织评估团队: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
现场检查与测试:评估团队应对治理后的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设备、设施的状态,工艺流程的改进情况等,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证。
编写评估报告:评估团队应编写详细的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治理的具体措施、实施过程、治理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提交报告:将评估报告提交给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通过这些步骤,可以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的生产环境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的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