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的安全评估责任主体分为两类:
有条件自行评估的单位:对于具备一定技术力量和专家资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这种情况下,单位内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应全面参与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需委托评估的单位:对于不具备自行评估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安全评价机构应具有专业的评估能力和资质,能够提供科学、公正的评估报告。
无论是自行评估还是委托评估,评估结果都必须真实可靠,以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安全恢复。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后的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