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注册会计师 > 学习笔记 > 经济法学习笔记

2005年CPA备考网校郭老师的经济法讲义[4]

来源:233网校 2006-05-10 00:00:00

(九)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 
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举例:假设甲欠A的工程款,说好2005年1月10日支付,如果到期不能支付欠款8000万元,需要支付利息,利息看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如果事先约定,按约定利息,如果事先未约定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来支付欠款。 
如果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有一个垫资,这个垫资是否支付利息,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不支付垫资的利息。工程欠款的即使双方未约定,也是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来支付利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当事人对"应付之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十)诉讼 
1.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举例:甲是发包人,A是承包人,双方签订合同,当时中标的合同价款是8000,双方另行签订的合同实际金额只有5000万元,最后工程结算时,按照金额备案的中标的价格来做实际结算金额。承包人在投标书里虚报了资质等级,本来是不合格的,但是在工程竣工结算之前,取得相应等级时,这时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双方约定,A对部分材料款进行垫资,承包人垫付部分费用,对垫资有约定时,按照约定来处理。如果双方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来处理。垫资的利息双方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的支付利息,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水平。如果对是否支付垫资利息,双方没有约定时,是不支付垫资利息。 
A拿到工程后,可以分包给B,但是B不能再分包、转包给C,在分包给B时只能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转交给B,不能是全部工作。而且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有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假设A工程质量有问题,拒绝修复时,甲作为发包人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款项如何处理?看工程已经完工部分是否合格,如果合格的怎么处理?不合格怎么处理?不合格看能否进行修复,如果修复后能修好的如何处理?如果修复后还不能修好该如何处理? 
楼整个都盖完了后应当在2005年1月10日支付工程价款,到期不能支付时有一欠款,欠款部分需要计算利息,利息如何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应付值事先没有约定怎么处理?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优先权范围仅限于实际支出材料价款和工资,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发包人违约发生的间接损失,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自竣工之时起不能超过6个月,优先权优先于银行抵押权。 
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