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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CPA备考网校郭老师的经济法讲义[4]

来源:233网校 2006-05-10 00:00:00


(五)实际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六)质量问题 
1.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1)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 
(2)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 
(3)赔偿损失。 
2.施工人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 
(1)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2)由于修理、返工或者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可以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七)工程价款 
1.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不得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举例:假设甲是发包人,A是承包人,双方签合同时说好了这个楼图纸盖完,共给8000万元,按固定价结算,一方当事人就不能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签订。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相关链接"买卖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当时双方签合同时,整个工程价款是80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需要加一块东西,需要加一个 工作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是按照签订合同时是按建筑部门公布的方法结算。 
3.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八)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2004年综合题) 
举例:如果甲是发包人,有一工程,让乙给盖一大楼,需要支付8000万元工程价款,但是甲作为发包人,工程是2005年1月1日完工,根据双方约定,只要完工了,需要在10天之内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有权跟甲商量,将工程折价给乙,工程来抵债就可以。如果乙不想要,双方可以协议,将工程拍卖、变卖,欠的8000万元应该有一个优先受偿权利。 
1.优先受偿权的含义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 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预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 
建筑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举例:甲是发包人,A是承包人,工程价款是8000万元,大楼正在盖时,当时这个企业向B银行贷款12000万元,当甲发包人向银行贷款时,在建工程提供了抵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当时以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时,只要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抵押是有效的。甲企业到期不还银行贷款,也不能向A支付8000万元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优先权是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比如大楼总共卖1.5亿,先给承包人8000万元,剩下的7000万元才能给B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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