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注册会计师 > 学习笔记 > 经济法学习笔记

2005年CPA备考网校郭老师的经济法讲义[4]

来源:233网校 2006-05-10 00:00:00

六、承揽合同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举例:例如A是定作人,B是承揽人,双方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B帮A加工门窗,B做为承揽人签订合同后经过定作人的同意,可以将自己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转交给C,如果转交给C时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经过定作人同意了,C加工的门窗,当质量有问题时,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如果A是定作人,将活交给B,B是承揽人,如果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时,必须经过定作人同意,但是B可以将自己辅助工作让D来完成,如果C、D的活有问题时,都是承揽人向定作人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当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3.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转贴于 天天向上学习网 http://link.233.com/15367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001年综合题)。 
客运合同:旅客可以自行决定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借款人如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 
相关链接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举例:A是定作人,B是承揽人,B帮A加工门窗,在加工承揽合同里,定作人的权利是随时解除合同,根据总则规定,双方解除合同时,一般情况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是单方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制定分则时,定作人的权利,法律规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他的义务是因为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对方的损失。 
 
七、建设工程合同 
(2005年重大调整) 
(一)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举例:假设甲建筑商签合同时中标的价格是8000万元,然后另行签这个合同,实际工程价款另外给5000万元,中标的合同和事后的合同不一致,应当经过登记备案的中标的标的,以8000万元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无效合同的界定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解释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当时甲企业投标时资质等级是三级,当时是不符合招标收的内容,招标书规定只有具有一级等级时才可以。当时A冒充是一级的,拿到工程,超越资质等级的表示合同是无效合同,但只要A作为承包人竣工结算之前,他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3.无效合同的处理 
(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举例:例如甲想盖一栋楼,招标书要求具有一级的资质等级,A承包人只有三级资质等级,拿到工程是8000万元,超越资质等级,尽管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工程质量没问题,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合格的,在这种情况下A作为承包人应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举例:甲是发包人,A是承包人,工程价款是8000万元,超越了资质等级,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工程完工后经过验收质量是不合格的,经过修复后又合格了,修复费用花了1000万元,工程结算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但发包人要扣掉1000万元修复费用。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