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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CPA备考网校郭老师的经济法讲义[4]

来源:233网校 2006-05-10 00:00:00

三、借款合同 
(2002年综合题)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有( )。(2000年) 
A.停止发放借款 
B.提前收回借款 
C.加收罚息 
D.解除合同 
答案ABD 
2.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利息90万元,A企业实际拿到的是910万元,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利息不能事先扣除,如果事先扣除了,是按实际借款的数额,拿910万元作为本金,来计算利息,不能扣除的 
3.利息的支付期限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相关链接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 
举例:假设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借款时间用2002的4月1日,借款期限是30个月,双方在签订合同对以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不能达成期限时,每届满1年时支付一次,到2003年4月1日支付一次,然后2004年4月1日再支付一次,剩下6个月不满1年时到2004年10月1日到期本息一并支付就可以。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根据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从4月1日算到7月1日,整个借款是3个月,在实际履行时A企业借款人4月10日才过来拿钱,还钱时6月10日就还了,提前还钱,如果双方事先并没有约定,提前还钱的利息计算到哪个时间?从4月1日算到6月10日提前偿还借款的,按照实际的期间来计算利息。 
相关链接在仓储合同中,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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