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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必背考点-增值税(下)

来源:233网校 2020-09-29 10:37:45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不足一个月,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准备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必备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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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

【考点8】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一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以下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方法

时间

方式

选择简易计税

选择一般计税

预缴

申报

预缴

申报

2016.4.30前

不含自建

差额/(1+5%)*5%【征收率】

同左

差额/(1+5%)*5%【征收率】

全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自建

全额/(1+5%)*5%

同左

全额/(1+5%)*5%

全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2016.4.30后

不含自建

——

同2016.4.30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一样

自建

【注意】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者作价

★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和简易计税的处理方式一模一样

二、个人的处理方法

城市

购房时间

房屋性质

税务处理原则

除北上广深

< 2年

通用

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2年

免征增值税

北上广深

< 2年

通用

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2年

普通住房

免征增值税

非普通住房

差额,5%的征收率

【总结】

1、购置时间不足两年,不管任何情况,统一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

2、购置时间满了两年,一般情况,都能免征增值税。特殊情况:(北上广深的)非普通住房(原因还是房价太高,个人也来分楼市的羹,那更买不起房了~)

知识点二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跨”的含义: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方

★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纳税人种类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

预缴

申报

预缴

申报

一般纳税人

差额/(1+9%)×2%【预征率】

含税全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差额/(1+3%)×3%

差额/(1+3%)×3%-预缴税款=0

★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该差额若为负数,可以留抵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公式和简易计税的计算公式一模一样。除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十万元时:当期无须预缴税款。

★纳税人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知识点三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纳税人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预缴

申报

预缴

申报

一般纳税人

含税销售额÷(1+9%)×3%【预征率】

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含税销售额÷(1+5%)×5%【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1+5%)×5%-预缴税款=0

小规模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外

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申报纳税同预缴。

个体工商户

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申报纳税同预缴。

其他个人(我们)

申报纳税:(无须预缴)

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知识点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预缴

申报

预缴

申报

一般纳税人

预收款÷(1+9%)×3%

销售额×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预收款÷(1+5%)×3%

含税全额/(1+5%)×5%-预缴税款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其中: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考点9】出口退税公式总结

类别

适用方法

公式计算

生产加工企业

免抵退税

剔抵限退

含免税料件或进料加工料件

免抵退税

第一步和第三步扣除免税/进料加工料件,其它与上同

扣除方法两种:

①(FOB-免税料件)×(征税率-退税率)

例:(200-100)×(13%-10%)

②(FOB-进料加工料件×计划分配率)×(征税率-退税率)例:(200-200×80%)×(13%-10%)

零税率应税行为

免抵退税

剔抵限退

外贸企业、融资租赁

免退税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例:100×13%

【考点10】增值税即征即退

【提示】注意其中四项经营项目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增值税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考点1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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