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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必背考点-消费税(下)

来源:233网校 2020-09-29 10:37:45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不足一个月,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准备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必备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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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

【考点8】委托加工的消费税计税规则


委托方

受托方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①购买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③委托加工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消费税纳税环节

①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②对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含受托方为个人的),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①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税款

②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对受托方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的情况)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需计算缴纳消费税,并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抵扣该消费品委托加工环节被代收的消费税。

如果将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按当期生产领用量,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准予扣除。

【考点9】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考点10】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允许扣税的项目(P195,教材有8+1项)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⑦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⑧以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不含航空煤油和溶剂油)

⑨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教材P195)。

扣税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买价是指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考点11】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1、2015年5月10日之后税率为11%的比例税率加0.005元/支的定额税率。

2、环节内不征收——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3、不能抵扣以前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

(二)超豪华小汽车特殊的双环节计税

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

【考点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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