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
1.施工合同的效力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2.建设工程工期、质量和价款
1)开工日期
情况 | 开工日期的确定 |
一般情况 |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 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 |
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日期推迟的 | 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 |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实际进场施工的 | 实际进场施工日期 |
2)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 |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 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
3)建设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应当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
发包人质量责任 | 发包人承担过错的情形: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4)建设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争议解决 |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3)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4)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垫资 | 有约定 | 无约定 | |
按约定 | 按工程欠款处理 | ||
垫资利息 | 按约定,约定的利息不得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不予支持 | |
欠款利息的利率计算 | 有约定 | 按照约定 | |
无约定 | 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利息起算 | 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2.承包人优选受偿权
(1)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包括装饰装修)
(2)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的: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3)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4)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的变更
内容变更 | (1)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 |
主体变更 | (1)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得到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债务人方能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4)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4.合同终止(解除)
特征 | 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 |
解除 | 约定解除 | 协商一致解除 |
| 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注意:一定是确实无法补救无法继续履行的】 |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期限 |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
程序 |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无需对方同意),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 |
施工合同解除 | 发包人解除(承包人不对且严重) | 承包人解除(发包人不对,且不珍惜机会) |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1)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2)不履行协助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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