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管理人员安全责任
企业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专职安全员 | 技术负责人 |
①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①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 ②确保项目安全施工费用的有效使用 ③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安全隐患 ④发现事故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 ①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②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③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⑤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⑥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项目技术负责人) |
签署和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 |
2.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现场带班检查
企业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
对于有分公司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
3.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的权利 | 施工作业人员的义务 |
(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和建议权 (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4)紧急避险权 (5)救治和请求民事赔偿权 (6)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7)依靠工会维权 |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报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 |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总承包企业 | 特级不少于6人 | 一级不少于4人 | 二级及以下不少于3人 |
专业承包企业 | 一级不少于3人 | 二级及以下不少于2人 | |
劳务分包企业,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 | 不少于两人 |
5.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总承包单位 | (1)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
分包单位 |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6.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入档案,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2)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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