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考点2: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解除的规则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
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
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
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4)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
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
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时的处理规则
(1)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2)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3、标的物孳息归属的规则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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