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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一建法规新增考点2:买卖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26-01-23 00:28:34
导读:一建考试,“逢新必考”是铁律,别让“新考点”成为你的“失分点”!本文为202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科目新增考点——买卖合同,建议大家收藏学习,加深对该知识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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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考点2: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解除的规则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

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

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

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4)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

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

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时的处理规则

(1)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2)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3、标的物孳息归属的规则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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