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行政诉讼制度
1.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地域管辖 |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处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一般规定 |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一审 |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判决类型: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②撤销判决;③履行判决;④变更判决;⑤确认判决。 |
简易程序 | (1)适用情形: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
二审程序 |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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