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劳动合同制度
1.劳动合同的订立
按照就业方式划分 | 全日制 | 传统就业的主要方式。 |
非全日制 | 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 |
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划分 | 固定期限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
无固定期限 |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 |
按照劳动合同主体的数量划分 | 个人劳动合同 | 指由单个的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主体一方为单一或者唯一劳动主体,是劳动合同的主流形态。 |
集体劳动合同 |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 |
形式 | 书面 | (1)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口头(例外)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 |
内容 | 必备条款 |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内容 | 约定条款 | (1)试用期;(2)培训;(3)保守秘密;(4)补充保险;(5)福利待遇。 |
试用期 |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
劳动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2.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 | 加班 | 1.不得强迫加班 2.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
欠薪处理 |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
劳动者的权利 | 1.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2.批评、检举和控告 |
2)劳动合同的变更
不需要变更的 | 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变更内容合同 | 协商一致,书面形式 |
3)劳动合同的解除
随时解除 | 预告解除 |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外工作 |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 |
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仍不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 |
被追究刑事责任 |
【不得解除和优先留用】
不得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 | 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
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未做离岗体检的(职业病 |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患上职业病,丧失劳动能(残) |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治疗) |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6个月内重新招人,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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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
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合法解除:支付补偿金N,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2N)
(1)月工资=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工资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最高不超12年)
(2)工作年限
①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③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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