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一级建造师 > 知识库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来源:233网校 2025-10-13 09:02:11
导读:本文将详细介绍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包括合同设立和遗嘱设立,并通过案例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知识点。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居住权的相关内容,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是考生必须掌握的重点内容之一。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1. 合同设立:根据《民法典》第367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签订后,双方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 遗嘱设立:居住权也可以通过遗嘱设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其住宅的居住权留给某人。这种情况下,居住权在遗嘱生效时设立,但仍需办理登记手续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案例应用

假设甲有一套住宅,并通过书面合同将该住宅的居住权授予乙,合同期限为10年。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此时,乙就拥有了对该住宅的合法居住权,在10年期限内可以依法使用该住宅。

再假设丙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其住宅的居住权留给其子女丁。丙去世后,遗嘱生效。丁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丁就拥有了对该住宅的合法居住权。

注意事项

  • 书面形式:无论是合同设立还是遗嘱设立,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或其他非正式的方式不能设立居住权。
  • 登记生效:居住权只有在完成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登记的居住权不被法律承认,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这是为了保障居住权的纯粹性和稳定性,防止其被滥用。

总结: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合同设立和遗嘱设立两种。考生需要准确把握这些设立方式及其具体要求,确保在考试中能够正确理解和应用。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居住权

相关阅读

添加一建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师资团队

一级建造师书店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一建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