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超过法定期限未获批复时,建设单位可依法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法律明确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应遵守此时限要求。
二、救济途径
- 行政催告
- 可向审批机关发出书面催告函
- 要求说明逾期原因及明确审批时间
- 保留送达凭证作为证据
- 行政复议
- 逾期未批满60日后可申请复议
- 向审批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 复议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决定
- 行政诉讼
- 对复议结果不服或直接起诉
- 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
- 诉讼时效为6个月
三、实务操作建议
- 做好审批材料交接记录
- 定期跟进审批进度
- 保留所有沟通往来证据
- 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典型案例:2025年某市政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逾期3个月未批复,建设单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审批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补发了许可,并赔偿延期损失30万元。
风险提示:
- 切勿在未获审批前擅自开工
- 注意收集证明审批机关受理的证据
- 特殊时期(如重大活动期间)审批可能延后
- 地方性法规可能有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42、74条
- 《行政复议法》第9、31条
- 《行政诉讼法》第46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维权,既要避免违规开工风险,又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