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当项目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或时间紧迫时,竞争性谈判成为重要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竞争性谈判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
1. 招标后无合格标的:经公开招标但供应商不足3家或实质性响应不足;
2.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3. 时间紧急: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紧急需求;
4. 无法预先估算价格:因艺术品采购、专利技术等原因导致价格难以测算。
关键流程分为五个阶段:
① 成立谈判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2/3;
② 制定谈判文件:明确采购需求、合同条款及评定标准;
③ 邀请供应商: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参与;
④ 多轮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技术商务谈判;
⑤ 最终报价: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谈判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人。
特别注意事项:
• 谈判过程中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技术方案和报价信息;
• 最终报价是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报价文件;
• 采购人需在成交公告中公示谈判文件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 对于工程建设类项目,还需遵守《工程建设项目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特殊规定。
实践中,某市政应急抢险项目因汛期临近,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从5家防水材料供应商中选定报价合理、技术方案最优的供应商,整个采购周期压缩至7个工作日,较常规招标节省60%时间。但需注意,滥用竞争性谈判可能引发投诉风险,某医院电梯采购项目就因‘虚假紧急情况’被监管部门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4.3.1 竞争性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