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建设工程争议案件均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和裁判冲突。
在移送管辖方面,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且受移送法院必须受理。若受移送法院认为案件仍不属于本院管辖,则不得自行移送,而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此规则可防止法院间相互推诿,保障当事人诉权。
指定管辖适用于两种特殊情形:一是因特殊原因(如全体法官需回避或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二是法院间因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时。此时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还有权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或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需报其上级法院批准)。
典型案例中,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同时向工程所在地A法院和被告住所地B法院起诉。A法院早于B法院立案,故取得管辖权。后A法院发现合同中存在有效仲裁条款,遂裁定驳回起诉。此案同时涉及管辖权竞合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