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管辖权问题往往成为诉讼程序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类纠纷主要涉及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两种管辖规则,其适用关系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
专属管辖的优先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种管辖规则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变更。
-
协议管辖的效力边界:虽然《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允许合同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该条款明确要求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当事人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若与专属管辖冲突,则该条款无效。
-
实务判断标准:法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时,首先需要认定案件性质。对于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仍应按照实际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典型的判断要素包括:合同标的物是否为建设工程、是否涉及施工资质要求等。
-
典型案例解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双方约定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后因工程质量问题诉讼时,乙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合同名为装饰合同,但实际施工内容涉及建筑物主体结构改造,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规则。
-
考试要点提示:
- 牢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例外情形(如工程造价鉴定纠纷等)
- 注意区分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类似合同(如承揽合同)的管辖规则差异
- 掌握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限要求(答辩期15日内)及形式要求(书面提出)
- 最新司法动态: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中进一步明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也适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
通过系统掌握这些规则,考生不仅能够应对考试中的管辖权问题,也能为今后执业中处理实际诉讼案件奠定扎实的法律基础。建议结合《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对比记忆,重点理解专属管辖的立法本意及其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特殊价值。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管辖权的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