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异议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
提出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答辩状期间一般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
异议的形式: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异议书应当包括异议人的基本信息、异议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
法院的审查: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裁定的效力: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原法院不得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
特别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
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默示协议管辖)。
案例分析: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建设单位认为合同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遂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裁定驳回建设单位的异议。
重点提示:
- 管辖权异议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将丧失异议权。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
- 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但上诉期间不影响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
通过以上解析,考生应能掌握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及其在建设工程民事诉讼中的特殊规定,为考试和实务操作打下坚实基础。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管辖权的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