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中,当案件被移送至受移送法院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性,旨在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具体而言,当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依照规定该案件确实不属于本院管辖,也不得自行再次移送,而是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一程序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司法效率的追求和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
在建设工程诉讼实践中,常见的移送管辖情形包括:工程所在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导致的管辖权争议、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但原告选择错误、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等。无论何种情形,一旦案件被移送至受移送法院,该法院就必须依法处理,而不能以任何理由再次移送。
这一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它避免了案件在法院之间'踢皮球'的现象;其次,它确保了当事人的纠纷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最后,它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建设工程领域的从业者应当充分了解这一规定,在遇到管辖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