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二章重点:期货从业人员应履行的相关责任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
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
除所在机构同意外,期货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
(1)对机构管理人员所发出的违法违规指令,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2)期货从业人员不能片面地强调业务的发展而忽视投资者信誉,更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与投资者恶意串通。发现投资者有不诚信、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并注意防范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当期货从业人员与其所服务的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期货业务服务时,应当通过所在机构及时与投资者协商,采取更换期货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予以妥善解决。
期货从业人员因执业过错给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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