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适用于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其核心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关于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考生需重点掌握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时长要求。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而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第二,学历教育折算规则。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并取得学历或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若未取得学历或学位,则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第三,内容与形式。内容需适应岗位需要,主要包括专业价值观和伦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社会工作实务、相关理论知识四个方面。形式上,社会工作者可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机构或组织的培训、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及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掌握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顺利通过考试,更能在实际工作中合理规划自身的职业发展与学习路径。
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