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级工商管理》第六节“中国特色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中,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具有其特殊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这就意味着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发生了变形。那么,原本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该由谁来行使呢?
答案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在实际运作中,为了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和经营灵活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这种授权机制使得董事会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策,适应市场变化。
然而,这种授权并非毫无限制。考生必须牢记,涉及公司根本利益和重大变更的核心事项,是绝对不能授权给董事会的。具体而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此外,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在备考时,考生需要准确区分“可授权职权”与“不可授权的法定专属职权”。考试中常通过案例分析或选择题,给出某个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作出了某项重大决策(如决定增加注册资本),让考生判断该决策是否合法合规。掌握了上述职权划分与授权边界,就能轻松识破命题陷阱,准确作答。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