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中,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试点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信息披露要求:
1. 服务信息全面披露 试点机构应当明确公示投资顾问服务的具体内容、收费标准和方式,以及可能产生的各种费用。这些信息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确保投资者在签约前充分知晓。
2. 资质信息真实披露 机构需如实公示自身的业务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
3. 业绩信息合规披露 在展示历史业绩时,必须注明计算方法,并显著提示"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的警示语,避免误导投资者。
在风险提示方面,监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 风险告知义务 试点机构必须向客户充分揭示基金投资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等各种风险类型。
• 个性化风险匹配 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提供与之匹配的产品建议,并对不匹配的情况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 持续风险提示 不仅在签约阶段,在服务全过程中都需要定期向客户提示相关风险,特别是在市场发生重大波动时。
• 禁止承诺收益 严格禁止向客户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等违规行为。
为落实这些要求,试点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风险提示流程,并做好相关工作的留痕管理。这些措施将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规范发展。
科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考点:对基金投资顾问试点机构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