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执业过程中,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要求。这些禁止性行为不仅关系到投资顾问个人的职业操守,更直接影响投资者权益和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过程中的主要禁止性行为包括:
-
禁止代理客户进行证券投资(《证券法》第160条明确规定)。投资顾问只能提供咨询建议,不能代替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或进行买卖操作。
-
禁止约定收益分成或损失分担。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这种约定不仅违规,还容易引发纠纷。
-
禁止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这要求投资顾问避免利用内幕信息或操纵市场,维护公平交易环境。
-
禁止承诺收益。任何形式的收益保证或承诺都属违规行为,包括口头承诺、书面协议或变相暗示。
-
禁止泄露客户投资计划。当投资顾问获知客户的具体投资决策计划时,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
-
禁止个人名义收费。服务费用必须通过机构账户收取,个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
禁止虚假营销宣传。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的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能夸大或误导投资者。
特别强调: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不仅会面临监管处罚和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投资顾问机构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通过定期培训和内部检查确保员工严格遵守这些禁止性要求。
投资者也应当了解这些禁止性行为,当发现投资顾问存在相关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管机构举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科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考点:人员执业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