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投资顾问在通过公众媒体开展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以下是通过公众媒体开展业务的主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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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公开推荐个股:根据《证券法》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这一规定旨在防止误导投资者和市场操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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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误导性宣传:证券投资顾问在公众媒体上的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或误导性信息。例如,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或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以免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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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承诺收益: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这一要求是为了防止投资者因过度依赖承诺而导致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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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密要求:如果证券投资顾问在提供投资建议时知悉投资者的具体投资决策计划,不得向他人泄露该信息。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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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审查与留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确保合规部门能够有效监督公司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并对公众媒体上的宣传内容进行合规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应存档备查,保留时间不得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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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义务:在公众媒体上提供投资建议或相关服务时,证券投资顾问必须充分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了解可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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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个人名义收费: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以个人名义向投资者收取服务费用,所有费用收取必须通过公司正规渠道进行。
总结:通过公众媒体开展业务是证券投资顾问推广服务的重要方式,但必须在合规框架下进行。从业者应严格遵守上述要求,避免触及相关禁止性行为,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稳健性。
科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考点:通过公众媒体开展业务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