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以下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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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直接代替客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以避免利益冲突和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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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委托人约定分享收益或分担损失:机构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以确保服务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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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以防止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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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或保证都是被禁止的,因为这可能误导投资者并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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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客户投资决策信息:如果证券投资顾问知悉客户的具体投资决策计划,不得向他人泄露,以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投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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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必须通过机构账户收取,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以确保财务透明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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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机构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或误导性的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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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众媒体发布具体投资建议:禁止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发布买入、卖出或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以避免市场操纵和误导公众。
违反上述禁止性行为,不仅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机构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在选择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特别注意这些禁止性行为,以保障自身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明确规定了这些禁止性行为,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投资者和从业人员都应熟悉这些规定,确保合规执业。
科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考点:机构执业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