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职业操守的禁止性行为是保障市场公平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内容。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 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投资顾问不得代替客户进行证券买卖,以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操作。
2. 与委托人约定分享收益或分担损失:这种行为容易导致投资顾问为追求高收益而采取高风险操作,损害客户利益。
3. 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买卖其提供咨询服务的证券,以防止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4. 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都是被禁止的,因为证券市场具有不确定性,无法保证收益。
5. 泄露客户投资决策信息:投资顾问在知悉客户具体投资计划后,不得向他人泄露,以保护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
6. 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必须通过机构账户收取,避免个人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
7. 虚假或误导性宣传: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或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8. 通过公众媒体发布具体投资建议: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发布买入、卖出或持有具体证券的建议,以免影响市场公平。
以上行为一旦违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顾问时,也应注意识别这些禁止性行为,保护自身权益。
科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考点:职业操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