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中,营业厅、展览厅作为人员密集、可燃物较多的功能区域,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需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及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控制,以有效防止火灾蔓延,保障人员安全疏散。
根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教材内容,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需综合考虑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层数以及使用性质等因素。对于营业厅、展览厅这类特殊功能区,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有专门规定。
首先,在高层民用建筑中,若营业厅或展览厅位于一类高层建筑内,且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则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²;若为二类高层建筑,同样耐火等级下,该数值为3000m²。当建筑为单、多层民用建筑时,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情况下,营业厅或展览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达10000m²。
值得注意的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但即使如此,也必须确保疏散距离、排烟设施等配套措施满足规范要求。
此外,对于地下或半地下的营业厅、展览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更为严格,通常不应超过2000m²(耐火等级一级),且不得因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而盲目扩大面积,还需配套防烟、排烟、应急照明等系统。
特别提醒: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含营业、储存及配套服务区域)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不超过20000m²的区域,并通过下沉式广场、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实现局部连通,确保火灾时不互相蔓延。
因此,在实际工程设计与消防检查中,必须准确识别建筑类别与功能用途,严格执行防火分区面积控制要求,杜绝安全隐患。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民用建筑-营业厅、展览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