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中,儿童活动场所因其使用人群的特殊性,成为消防安全的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相关规定,儿童活动场所严禁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四层及以上楼层。这是基于儿童行动能力弱、疏散困难的现实情况所作出的强制性要求,旨在火灾发生时最大限度缩短疏散距离,提升逃生成功率。
规范明确指出,托儿所、幼儿园、早教中心等供儿童使用的活动空间,应优先布置在独立建筑内;当必须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设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并靠近安全出口位置,且应有独立的安全出口,不得与住宅、办公或其他功能区共用疏散楼梯。
此外,在房间布局上,若儿童活动用房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m²,且必须至少设置两个疏散门。对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即使面积较小,也必须保证不少于两个疏散门,确保双向逃生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当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三级或四级的建筑中时,其层数限制更为严格。例如,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仅允许设置单层,且不适用于儿童活动场所。三级耐火等级建筑虽可建至三层,但第二、三层人数之和不得超过25人,显然难以满足多数儿童场所使用需求,因此实际工程中应优先选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同时,该类场所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分隔,墙上开设的门须为甲级防火门,并宜设置独立的排烟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总之,儿童活动场所的平面布置必须坚持“低层设置、独立分区、双门疏散、高耐分隔”四大核心原则,切实保障儿童生命安全。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民用建筑-儿童活动场所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采用三级耐火等级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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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C.3
D.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