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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中营业厅与展览厅的防火分区设置应如何根据建筑类型和耐火等级进行调整?

来源:233网校 2026-01-14 09:59:08
导读:本文深入解读营业厅、展览厅在不同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条件下,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技术要求及实际应用要点。

民用建筑中营业厅与展览厅的防火分区设置应如何根据建筑类型和耐火等级进行调整?

在民用建筑设计与消防审查过程中,营业厅、展览厅因其空间开敞、人流密集、可燃展品或商品较多等特点,成为防火分区控制的重点区域。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及《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教材相关内容,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必须结合建筑类型(单多层、高层)、耐火等级(一级、二级等)以及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于单、多层民用建筑,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营业厅、展览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达10000m²;若耐火等级为三级,则应控制在3000m²以内,且不得用于地下空间。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结构耐火性能与火灾风险之间关系的严格把控。

高层民用建筑中,由于疏散难度大、火灾蔓延速度快,控制更为严格:一类高层建筑内的一级耐火等级营业厅或展览厅,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4000m²;二类高层建筑则限制为3000m²。若建筑设有自动灭火系统,该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但须确保排烟、报警、疏散指示等系统同步配套到位。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的防火要求更加严苛。即使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也不得超过2000m²(一级耐火等级),且必须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并配备机械防排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此外,当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划分为多个不超过20000m²的区域,相邻区域如需连通,必须通过下沉式广场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实现,严禁直接开设普通门洞连通。

综上所述,在实际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消防验收中,必须准确判断建筑分类与功能属性,严格执行分区面积限值,杜绝“以设自喷为由无限扩大防火分区”的错误做法,切实提升建筑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民用建筑-营业厅、展览厅

1、下列有关商店营业厅平面布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B.商店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C.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

D.营业厅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查看答案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4.3.1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C选项正确。
4.3.3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楼,A选项错误;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B选项正确;
3.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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