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用建筑设计与消防审查过程中,营业厅、展览厅因其空间开敞、人流密集、可燃展品或商品较多等特点,成为防火分区控制的重点区域。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及《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教材相关内容,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必须结合建筑类型(单多层、高层)、耐火等级(一级、二级等)以及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于单、多层民用建筑,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营业厅、展览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达10000m²;若耐火等级为三级,则应控制在3000m²以内,且不得用于地下空间。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结构耐火性能与火灾风险之间关系的严格把控。
在高层民用建筑中,由于疏散难度大、火灾蔓延速度快,控制更为严格:一类高层建筑内的一级耐火等级营业厅或展览厅,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4000m²;二类高层建筑则限制为3000m²。若建筑设有自动灭火系统,该面积可按规定增加1.0倍,但须确保排烟、报警、疏散指示等系统同步配套到位。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的防火要求更加严苛。即使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也不得超过2000m²(一级耐火等级),且必须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并配备机械防排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此外,当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划分为多个不超过20000m²的区域,相邻区域如需连通,必须通过下沉式广场、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实现,严禁直接开设普通门洞连通。
综上所述,在实际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及消防验收中,必须准确判断建筑分类与功能属性,严格执行分区面积限值,杜绝“以设自喷为由无限扩大防火分区”的错误做法,切实提升建筑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民用建筑-营业厅、展览厅
1、下列有关商店营业厅平面布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B.商店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C.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
D.营业厅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3.3 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楼层,A选项错误;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B选项正确;
3.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D选项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