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中,“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每年必考的重点内容,分值虽不高(约2分),但涉及实际工程判断时极易出错。特别是对于原本属于丁、戊类的不燃或难燃物品,很多人误认为其储存场所天然安全。然而,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明确规定,存在一类特殊情形会导致火灾危险性类别被强制提升——即当使用大量可燃包装材料时。
具体而言,规范指出:丁、戊类物品若采用可燃材料包装,在判断其储存火灾危险性时,应考虑包装物对整体火灾荷载的影响。如果可燃包装的质量超过物品本身质量的1/4,则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这意味着,即使内部物品本身为金属构件、陶瓷制品等完全不燃物(本属戊类),只要外包装如泡沫、纸箱、木架等过于厚重,就必须按照丙类仓库的要求来设置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面积、安全疏散距离以及自动灭火系统。
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现实火灾案例的教训。许多所谓“低风险”仓库起火后迅速失控,正是因为忽略了包装材料的燃烧性能。例如,某机电设备仓库因使用大量聚氨酯泡沫固定机器,火灾发生后火势迅速蔓延至整个库区,最终调查认定其实际火灾危险性远超原设计标准。
因此,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建筑防火设计或消防评估时,不能仅看“货物是什么”,更要分析“货物怎么装”。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科学分类、精准防控。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考点: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特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