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常有用人单位提出疑问:员工于2025年6月入职,当年10月即休完5天年休假,12月主动辞职——单位能否以‘实际工作不满全年’为由,要求员工退还已发放的年休假期间工资?答案是否定的。根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版)第二十章【知识库[1]】明确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且年休假权利基于‘累计工作年限’自动产生,不以年度内持续在职为前提条件。
关键在于: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休息权与报酬权的统一,其工资支付并非‘预支’或‘福利补贴’,而是对劳动者依法行使休假权所给予的等价劳动报酬保障。教材特别强调:‘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可放弃性(除非职工书面同意不休),更不存在‘按在职天数折算返还’的法律依据。
进一步佐证的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工资报酬;但已安排休假的,不因离职而溯及既往扣减或追索。换言之,法律只保护‘应休未休’的补偿权,从不支持‘已休反扣’的追偿权。
此外需注意:若员工当年度在新单位符合休假条件(如累计工龄满1年),即使入职不满12个月,单位也须按比例确认其当年度应休天数(如7月入职、工龄满10年,则当年可休10天×6÷12=5天),并足额安排或支付报酬。任何要求员工返还年休假工资的做法,均违反《条例》立法本意,涉嫌克扣工资,将承担补发+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带薪年休假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