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版)第二十章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此处的“正常劳动”具有法定内涵:不仅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劳动,还包括劳动者依法享受探亲假、婚丧假、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等情形——这些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降低至最低工资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最低工资不是工资构成的浮动比例基准,而是绝对刚性底线。教材明确指出:“用人单位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地方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综合考虑社保医保缴费及非全日制用工差异”,但对全日制劳动者而言,任何时段、任何岗位、任何用工状态(含试用期)下,只要提供了正常劳动,实际支付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亦强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80%”规则必须以“不低于最低工资”为前提条件,二者不可倒置。
例如:某市2026年7月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590元,若企业将一名新入职文员试用期工资定为2072元(2590×80%),则已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不仅面临劳动监察责令补足差额及赔偿金风险,还可能被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触发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因此,HR在薪酬设计中须严守“最低工资=绝对红线”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比例折算替代。合规操作应以当地最新公布标准为唯一锚点,动态校准所有用工场景下的首月、试用期、病事假后返岗等特殊阶段的工资支付水平。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