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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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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以当事人所在地确定管辖的制度,其基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8-01
仲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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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3)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08-01
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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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2)仲裁协议具有自治性和合意性
(3)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对纠纷解决途径的处分
(4)仲裁协议的主体具有缔约能力,仲裁协议只能由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
(5)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6)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08-01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效力

①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②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08-01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 ,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回避情形。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08-01
9.5.1 劳动争议调解
9.5.1 劳动争议调解

1、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③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④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⑤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上述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5、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6、调解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08-01
9.4.1 工伤认定
9.4.1 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①不可抗力;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③属于用人单位原因;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⑤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5、工伤认定程序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6)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 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08-01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①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和加班加点工作
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③进行定期身体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时间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②工作满一年;③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3)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08-01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形式
1)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例外情形的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08-01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法定解除
1)即时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劳动者单方法定解除
1)即时解除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劳动合同法》第26 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预告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8-01
8.1.4 建设工程噪声污染防治
8.1.4 建设工程噪声污染防治

1、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2、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5、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6、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08-01
劳动合同的分类
劳动合同的分类

(1)按照就业方式划分: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①集体合同、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的三种特别形式
②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按照劳动合同主体的数量划分: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

08-01
8.1.1 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
8.1.1 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

1、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2、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3、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 ,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
4、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5、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
6、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7、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8、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08-01
8.1.2 建设工程水污染防治
8.1.2 建设工程水污染防治

1、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5、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
6、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7、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 ,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8、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9、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10、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11、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08-01
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取样和送检

(1)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 、试件和材料
(3)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4)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5)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08-01
7.5.3 竣工验收备案
7.5.3 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1)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1份由建设单位保存,1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08-01
7.5.4 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7.5.4 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2、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
5、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08-01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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