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计算机软件也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一)专利权
专利权 |
内容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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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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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对象 |
即专利权的客体,我国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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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条件 |
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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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外,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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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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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 |
(二)商标权
商标权 |
内容要点 |
概念 |
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
商标专用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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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内容只包括财产权) |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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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对象 |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是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 |
注册商标期限 |
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续展注册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宽展期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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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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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 |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商标连同企业或者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将商标单独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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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许可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三)著作权
著作权 |
内容要点 |
概念 |
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 |
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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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著作权作品 |
(1)文字作品,投标文件、项目经理工作报告、招标文件等文字作品 |
(2)建筑作品,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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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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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指从事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创作出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
保护期 |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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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
附表:
作品属性 |
著作权 |
备注 |
单位作品 |
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
职务作品 (一般情况) |
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
- |
职务作品 (特殊情况) |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
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由单位承担责任 |
委托作品 |
著作权的归属由合同约定;未明确的,属于受托人 |
如勘察设计文件 |
(四)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计算机软件 |
内容要点 |
概念 |
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
属于软件开发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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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的合理使用 |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一)土地所有权
制度 |
内容要点 |
全民所有制 |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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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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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
集体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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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年至50年、林地为30年至70年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项目 |
主要内容 |
概念 |
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
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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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
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
自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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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方式 |
出让或者划拨 |
流转 |
(1)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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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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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期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
消灭 |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
(三)地役权
项目 |
主要内容 |
概念 |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
性质 |
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
设立 |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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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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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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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款 |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地役权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决争议的方法 |
变动 |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一)宪法至上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四)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六)备案与审查
根据调解机构的不同,我国调解的形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
一、人民调解
(一)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二)人民调解的程序和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在民事诉讼中,除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和当事人有严重违法行为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济纠纷案件的情形外,其他案件均可适用调解。
五、专业机构调解
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二)审理
行政诉讼期间,除该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三)判决
(四)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的检验要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对象是将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检验结果要按规定的格式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的专业人员签字。对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中使用。
二、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
所谓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1、检测机构
2、检测报告
一、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质量检验,通常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序质量检验(或称为过程检验),包括预检、自检、交接检、专职检、分部工程中间检验以及隐蔽工程检验等。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一)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
(二)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二、建设工程的返修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返修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12项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定期租赁 |
约定租赁期限的,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
不定期租赁 |
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和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两种情形。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在工程建设领域,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
《绿色施工导则》规定,“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一、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一)节能的产业政策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二)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三)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二、建筑节能的规定
《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三、施工节能的规定
(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
(二)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对提高用水效率、非传统水源利用和安全用水作出规定。
1.提高用水效率
2.非传统水源利用:
3.安全用水
(三)节能与能源利用
《绿色施工导则》对节能措施,机械设备与机具,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施工用电及照明分别作出规定。
(四)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绿色施工导则》对临时用地指标、临时用地保护、施工总平面布置分别作出规定。
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情形 |
竣工日期确定 |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
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
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投标人
投标文件
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五种情况):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属于与视为投标人相互串标情形的区分)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5种情形)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3种情形)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应当否决)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5种情形)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侵权法律责任 |
内容要点 |
民事责任 |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赔偿损失(最主要的)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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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
使用注册商标违法的行政责任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
使用未注册商标违法的行政责任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①冒充注册商标的; ②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 ③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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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
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