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因发包方拖延验收导致施工单位额外支出保管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典型案例显示,某项目竣工后发包方无故拖延验收3个月,施工单位在此期间仍维持现场安保、设备待机状态产生费用。法院判决认定:
- 发包方逾期验收构成违约,应承担工程款利息等直接损失;
- 施工单位未及时撤离设备存在过错,对扩大的租赁费损失需自行承担30%;
- 合理减损措施应包括:书面催告验收、公证保全现状后撤离、主张提存工程等。
考试命题常在此考点设置陷阱选项,考生需注意: • 减损义务是法定义务,不以合同约定为前提 • 合理费用指行业内普遍认可的应急措施支出 • 混合过错情形下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民法典》第592条)
实务中建议施工单位通过完善过程签证、留存催告证据等方式强化权利保障,该考点在2025年考试中以案例分析题形式出现,分值占比达8分。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