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是承包人在发包人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情形时的重要法律武器。《民法典》第527条明确规定,当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承包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关键条件:
- 确切证据要求: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发包人存在履约能力严重下降的情形
- 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账户被冻结、主要资产被查封
- 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的财务报告
- 履行顺序要求:必须是承包人先履行施工义务,发包人后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 通知义务:中止履行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
典型案例显示,某施工企业发现发包人:
- 多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
- 涉及多起债务诉讼
- 拖欠其他施工单位工程款 承包人据此中止施工后,法院最终支持其主张,并判决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必须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对方丧失履约能力的证据
- 中止履行后应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否则可解除合同
- 不得滥用权利,如发包人已提供足额担保应恢复履行
- 注意区分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前者不构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
建议承包人在合同中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约定,并建立完善的发包人资信动态监测机制,做到风险早发现、早应对。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