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可依法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暂停施工。《民法典》第52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承包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关键要素:
- 合同明确约定付款节点:必须存在清晰的进度款支付时间、比例等约定
- 发包人逾期付款事实:需有确凿证据证明付款已超合同约定期限
- 履行顺序明确:必须是承包人先施工、发包人后付款的履行顺序
实务操作中的规范流程:
- 书面催告程序:通过律师函、工作联系单等正式催告发包人付款
- 合理宽限期:应给予发包人合理期限(通常15-30天)纠正违约行为
- 暂停施工通知:书面通知发包人暂停施工的决定及依据
- 现场证据保全:通过公证等方式记录停工时的工程进度状态
典型案例显示,某项目因发包人连续拖欠三期进度款(累计600万元),承包人在三次书面催告后暂停施工。法院最终认定:
- 承包人的停工行为属于合法行使抗辩权
- 发包人应支付拖欠款项及利息
- 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风险防范建议: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进度款支付条件和违约处理条款
- 建立完善的工程款支付跟踪系统,及时发现拖欠苗头
- 暂停施工后仍需履行现场保管义务,避免损失扩大
- 注意区分一般逾期付款与根本违约,前者可主张抗辩权,后者可解除合同
承包人应特别注意,行使抗辩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自身违约。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维权行为合法有效。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