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违约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包方可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基本救济措施
- 要求无偿修理或返工(《民法典》第801条):
- 这是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施工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 修理或返工费用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 拒绝验收不合格工程:
-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发包方有权拒绝签署验收文件。
二、经济救济措施
- 扣减相应工程款:
- 对于质量不达标的部分工程,可按比例扣减工程款;
- 需注意扣减金额应当合理。
- 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 合同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执行;
- 无约定的,可主张实际损失赔偿。
三、特殊救济措施
- 解除合同(重大违约时):
- 适用于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安全使用功能的情形;
- 需谨慎使用,必须有充分证据。
- 要求提供质量保证金:
- 可要求施工方提供额外质量担保;
- 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5%。
典型案例: 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因混凝土强度不达标,发包方采取以下措施:
- 要求对三层以下结构全部返工;
- 按每天0.1%合同价计算逾期违约金;
- 保留追究相关检测费用的权利。
实务建议:
- 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发函通知,并做好证据保全;
- 主张赔偿时需提供详细的损失计算依据;
- 重大质量纠纷建议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评估。
这些救济措施的合理运用,既能维护发包方合法权益,又符合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是二建考试中的重要实务考点。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