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严格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承包人行使该权利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
- 双务合同关系:必须是双方互负义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无履行先后顺序: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同时履行
- 对方未履行主给付义务:如发包人未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场地、未按时交付施工图纸等
典型案例分析显示,某市政工程因发包人未完成拆迁导致承包人无法进场,承包人书面催告后暂停施工。法院最终认定:
- 拆迁义务属于发包人的主合同义务
- 承包人暂停施工属于合法行使抗辩权
- 工期延误责任完全由发包人承担
实务操作中的风险防范要点:
- 必须通过书面催告程序固定对方违约证据
- 暂停施工范围应严格与违约情形相对应
- 需持续履行减损义务,如做好现场看护工作
- 注意区分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后者一般不构成抗辩事由
特别提醒,承包人行使抗辩权后仍应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待对方纠正违约行为后能立即恢复施工,避免被反诉扩大损失。必要时可申请公证保全现场状况,为后续可能的诉讼留存关键证据。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