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三章重点:期货公司的设立条件
期货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非法设立期货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相关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4.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符合《期货法》规定的条件[不少于15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不少于3人];
5.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期货公司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期货”字样,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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