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三章重点: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设立许可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是指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
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2)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4)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合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每个境外股东均应具备上款所列条件。
除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
单独或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投资者,应当具备上述所列条件。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
(三)期货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分公司等境内分支机构,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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