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三章重点:期货经纪业务概述
期货经纪业务,是指招揽交易者、向交易者推介期货业务,接受期货交易者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执行其交易指令、为其办理期货结算与交割等的业务。
因此《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专门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日期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2)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3)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4)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5)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6)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条例》所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7)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8)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9)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①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③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④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⑤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符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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