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三章重点:期货交易咨询业务
(一)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概述
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
(1)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2)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
(3)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二)监管要求
1、申请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符合期货交易咨询从业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具有完备的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禁止性行为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2)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咨询服务;
(3)利用期货交易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4)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5)期货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交易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3、关于风险管理服务的要求
期货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时,应当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客户制定符合其需要的风险管理制度或者操作流程,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咨询或者培训,不得夸大期货的风险管理功能。
期货公司应当定期评估风险管理服务效果和客户反馈意见,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服务能力。
4、关于研究分析服务的要求
期货公司提供研究分析服务时,应当:
(1)公平对待委托客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究分析人员独立形成研究分析意见和结论。
(2)建立研究分析报告和资讯信息的审阅、管理及使用机制,对研究分析报告、资讯信息的使用进行审阅和合规检查。
(3)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研究分析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其他人员利用研究报告、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研究分析人员应当对研究分析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合理。
研究分析报告应当制作形成适当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形式,载明期货公司名称及其业务资格、研究分析人员姓名、制作日期等内容,同时注明相关信息资料的来源、研究分析意见的局限性与使用者风险提示。
期货公司制作、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5、关于交易咨询服务的要求
期货公司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有无利益冲突,提示潜在的市场变化和交易风险。
期货公司提供的投资方案或者期货交易策略应当以本公司的研究报告、合法取得的研究报告、相关行业信息资料以及公开发布的相关信息等为主要依据。
期货公司应当告知客户自主做出期货交易决策,独立承担期货交易后果,并不得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期货公司以期货交易软件、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或者具有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办法,并向客户说明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基本功能,揭示使用局限性,说明相关数据信息来源,不得对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使用价值或功能作出虚假、误导性宣传。
6、业务留痕与投诉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操作实行留痕管理,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保存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风险揭示书、合同、风险管理意见、研究分析报告、交易咨询建议、期货交易软件或者终端设备说明等业务材料。
7、防范利益冲突
期货公司应当制定防范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与其他期货业务之间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隔离机制,并保持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独立。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公司应当作出必要的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检查落实。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与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技术等业务人员岗位独立,职责分离。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予以处理;不同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公平对待的原则予以处理。
期货公司总部应当设立独立的部门,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期货公司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对外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以期货公司名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8、利用公共媒体开展期货行情分析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取得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条件,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在开展期货信息传播活动前,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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