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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题(5月21日)

来源:233网校 2020年5月21日

1、张某将一张伪造的现金支票(票面金额8万元)递给国有银行工作人员李某,李某虽然发现是伪造的现金支票,但由于李某曾被银行处罚,故怀恨在心,仍然为张某付款,将8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构成票据诈骗罪未遂,李某构成贪污罪,不构成共犯

B.应按照张某、李某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C.张某与李某构成票据诈骗罪共犯

D.张某与李某构成贪污罪共犯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本题考查的是构成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问题。 本案中,张某使用伪造的现金支票去银行兑付,但由于李某明知是假的,并没有受骗,张某应该属于诈骗罪未遂。李某是银行柜台营业员,因对单位怀恨在心而为张某付款。由于张某与李某没有共同的故意,张某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国家财产,李某的目的是报复单位,李某帮助张某获得付款的行为张某并不知情,但是李某对此却有清晰的认识,此时李某属于片面共犯,因此李某在片面共犯的限度内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因此 ,C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A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2、关于特殊主体,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贪污罪的主体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各自利用了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国有财产的,应当根据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B.特殊主体的犯罪意味着没有该特殊主体身份的人不可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也不可能构成帮助犯或者教唆犯

C.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不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D.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组织者,属于特殊主体的身份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不同身份者的共犯,身份犯:身份犯的特征,教唆犯的认定。本题考查对犯罪特殊主体的理解。 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因此,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无特殊主体身份的人不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但是可以构成帮助犯或者教唆犯。因此,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因此,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特殊主体的身份是犯罪之前获得的一种社会上的身份,仅因为犯罪获得的地位和身份不能成为身份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组织者,属于一般主体。因此,D选项错误,当选。

3、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共同正犯?

A.甲唆使精神病人乙将仇人丙打伤    

B.甲教唆乙去抢劫丙,乙听后没有产生去抢劫的故意

C.甲在境外购买手枪,乙在境外购买淫秽光盘等淫秽物品,两人租用同一辆车运输

D.甲和乙预谋打伤丙,到约定时间乙改变主意,放弃这个想法,没有前往。甲独自将丙打伤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部分犯罪共同说。本题考查的是对共同犯罪的理解 A选项中甲唆使乙的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不属于共同正犯。 B选项中乙没有产生故意,更谈不上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 C选项中甲乙具有不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正犯。 D选项中甲是犯罪既遂,乙是犯罪预备,虽然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放弃犯罪行为,但是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不成立犯罪中止。甲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成立共同犯罪。因此,A、B、C选项说法正确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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