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的国家政权结构体系中,基层政权是最低层级的组成部分,准确理解其内涵对于社会工作者参与基层治理至关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城乡基层政权的组织范围有着明确的界定。
首先,在农村地区,基层政权是指乡、民族乡、镇一级。从组织机构上看,具体是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在城市地区,基层政权则是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一级,其组织机构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以及它们的派出机关即街道办事处。因此,我国城市基层政权组织明确包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其次,理清基层政权与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关系是考点的重中之重。对于农村基层政权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同时,村民委员会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体现了指导与协助的良性互动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
同理,在城市中,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也是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会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准确把握基层政权机关与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既不越位干预自治事务,也不缺位对自治组织的支持与帮助,从而推动基层社会治理规范有序开展。
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基层政权建设的内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