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城市基层治理中,准确界定基层政权的组织范围以及理顺其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工作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城市基层政权的内涵有着明确的法定标准。
首先,关于城市基层政权的具体组织范围,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城市基层政权组织是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以及它们的派出机关即街道办事处。这意味着,在城市层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和政府,连同街道办事处,共同构成了城市基层政权的组织体系。
其次,关于城市基层政权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法律确立了明确的指导与协助原则。具体而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这一规定表明,基层政权机关对居委会并非行政领导关系,而是工作上的指导与支持。同时,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核心职能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基层政权必须尊重其自治权利,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对于社会工作者而言,在城市社区开展服务时,必须深刻把握这一法定关系。社工既要协助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权机关落实各项公共服务与社区治理任务,又要充分尊重和支持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激发社区居民的参与热情,从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基层治理格局。
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基层政权建设的内涵





























